近日,针对有的地方有偿家教愈演愈烈这一现象,全国各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纷纷作出反应,并制定了各自的相关规定。北京市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如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将负法律责任,受到处理;山东教育主管部门则将中小学教师是否参与有偿家教纳入对教师考评考核或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等等。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有偿家教这一现象绝大多数教育主管部门都是持严格禁止的态度,有些甚至表现出将消除有偿家教之战进行到底的决心。但笔者以为,在防范有偿家教恶化的同时,对具有特殊性质的艺术教育是否能够一刀切还有待探讨。
顾名思义,有偿家教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非课堂形式的个别辅导,并收取一定数量的报酬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所谓对或错,也是教师价值的一种体现。然而一部分艺术老师那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将课堂应传授的内容留下一部分到有偿家教时传授,或者是平日里格外关照那些有偿家教的学生,而对不参加有偿家教的学生置之不理的做法,确实是一种严重亵渎教师神圣职责的行为,也是严重背离教育宗旨的行为,其影响之恶劣非同一般,对于这类有偿家教教育主管部门对其喊停实属大快人心。
但从艺术教育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来说,对待有偿家教却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式的禁止手段,原因就在于艺术教育在相应课堂教学的同时,还必须有课下教学作为补充,而且这种补充有时会更重要。就拿音乐教育中的声乐教学来说,气息运用、声带发声状态、胸腔共鸣等等都是非常抽象的问题,它们无法通过视觉观察加以解决,更多的只能依靠反复不断的练习、模仿、揣摩,因此,仅仅通过有限的课堂教学其进步也只能是非常有限。
诸如绘画、舞蹈、影视表演等等专业的学习同样如此。初学者要想正确掌握学习要领、不断进步,就必须要有老师在身边多示范、多指导,而这一切仅凭课堂教学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很多学生就去寻求课外一对一式的家教,而这实属一种正常的学习途径。对于从事家教的艺术院校的教师来说,不收家教费那是体现了他们的高尚师德,而收取一定的报酬也是情理之中,毕竟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家教也是一种正常的劳动付出。
将有偿家教简单地与职业道德或金钱联系起来加以禁止并不是理性之举,尤其对艺术教育的领域而言。如何正确对待有偿家教这一复杂社会现象,关键还是在于正确规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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