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1月6日中国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摄协”)接到中国文联转来的举报信,到摄协2010年1月11日发布《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关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可以说,调查、处理都相当及时,感觉上是适时平息了风波,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就《决定》自身而言,忽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那不是这几件获奖作品不符合参选规定和要求的问题,也不是作为吉林摄协副主席、驻会副秘书长桑玉柱明知规定和要求却有意违反的问题,而是,为何将自称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为个人作品参评的问题——基于此,说他剽窃是准确的。
“共同创作”之说,是发生在因为举报引起社会关注之后,此前,作为“共同创作”在正式发表的署名中也只有一人(非“桑玉柱”),并不是“共同创作”。欲盖弥彰,现在出现了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从桑玉柱口中说出的吉林摄影界的“潜规则”——“共同创作”。如果说画画中的“共同创作”,可能还好理解,你画这里我画那里;摄影作品,尤其是一件风光摄影作品,如何共同创作?是两个人一起共同按下快门?还是共同把持一部相机?如果这样的说法发生在30年前,人多相机少,三五人一起出去就一架相机,来一个“共同创作”,可能还好理解。现在人手一架或几架相机,你拍你的,我拍我的,为何要“共同创作”,这就不好理解了。
“共同创作”的“潜规则”,实际上是针对各种与名利相关的参评活动。其具体内容不外是官的名加在民的名之上,专业的名加在业余的名之上,不干事的名加在干事的名之上。“桑玉柱事件”如果真是“共同创作”的话,那就是如此。为官的有本事,专业的有能耐,自己去拍,包括自己调焦距、自己按快门,何苦要不劳而获,贪天功为己有呢?说到底是本事和能耐的问题。类似这样的事情,美术界也不乏其人其事,巧取豪夺经常发生在各类评选评奖的活动之中。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尊重学术的道德底线,应该成为每一个专业工作者必须遵守的专业伦理。摄影界出现这样的“潜规则”,使得一些具有水平而且又善于起早带晚和吃苦耐劳的摄影家“被规则”,实在应该引起摄协的重视。如果说,美术界在处理这类“潜规则”时难于甄别和处理,那么,摄影界应该不太为难,因为这种“共同创作”实在不合情理。直接在各类参评活动中取消“共同创作”的作品,这既不碍于摄影艺术的繁荣与发展,又有利于艺术和学术的净化,而“潜规则”则自行消散。
为了避免弄虚作假,类似这样的文艺作品评选,应该与作品同时附有作者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声明。如果桑玉柱在当时投稿参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时就填写了这样的声明,此后在收到举报之后,就不可能出来一个“共同创作”的托词,也不会出现当下众怒难平的窘境。显然,“金像奖”的评奖规则有疏忽。由此而谈到美术界的各类评选活动,不仅是类似这样的规则方面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疏忽,而且更有甚者有些据有权力者不仅利用“潜规则”,而且创造“潜规则”营私舞弊。所幸的是“桑玉柱事件”因为“硬伤”,几乎用不着像摄协那样辛辛苦苦去求证;假如这不是“硬伤”的话,说不清道不白又使得那些蒙事的人蒙混过关,“被规则”的人则是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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