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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行保退对藏家负责还是陷阱
拍卖行保退对藏家负责还是陷阱
作者:大洋网-广州日报 江粤军   文章来源:中国山水画艺术网   加入时间2013-1-2 14:24:17

   

 

     中国山水画艺术网讯 最近,山东某拍卖有限公司在其两场古玩拍卖中推出了“保退”条款,一时成为媒体热闻。作为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拍卖公司,却敢在其《拍卖规则》中旗帜鲜明地规定买受人全额付款将所竞拍的标的取走后十日内(含10日)可退回标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所退标的无任何损毁污染和任何改变,包括任何外在形式的变化;持有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否定性鉴定证书(任何个人或无国家认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不予认可);由本公司、标的委托人、买受人三方于拍卖会前预签允许标的退回合同书,并由公证单位对于退标的原样进行留底备案并进行公证,以免出现对退还标的是否为原作原样而产生的歧义和纠纷,公证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自身责任,所退标的的佣金及退回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由买受人承担。

    在保真“花招”被拍卖公司多次耍过之后,“保退”口号的提出,究竟是对买受方负责还是搞搞噱头、设个陷阱?到底有没有积极意义?即便出发点可赞,但这样的规定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能落到实处?对此,业界人士各有话说。

  正方

  山东某拍卖有限公司艺术部经理 赵景华:拯救日渐沉沦的拍卖市场

  为什么要推出保退条款?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保退有助于拯救日渐沉沦的拍卖市场。

  我国的《拍卖法》对拍卖行有一个免责条例——“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这块“免死牌”现在却被很多拍卖公司利用,进行不合法、不合理的欺诈、坑骗行为,尤其是这几年,知假拍假的情况越发严重。买受人付款后又不能退,打起官司来还无处说理,媒体曝光率也很高,这导致了拍卖市场信誉度下滑,路越走越窄。

  那怎么办呢?国家修改《拍卖法》的可能性不太大,或者没那么快;市场鉴定又很混乱,拍卖公司推行保真是行不通的,于是我们想到,保退才是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子,在今年的两场拍卖会上试用了。

  其实,打出保退的旗号,对拍卖行本身也能起到很好的自律作用。在征收拍品的时候,我们就会很认真地进行鉴定,否则最后拍出去的东西很多被退回来,那等于把自己的牌子砸了。而且,古玩艺术品的鉴定其实并不难,真玩爱玩的人是可以弄懂的。因此这两场拍卖下来,我们一件退的都没有。某些所谓的专家之所以弄不清楚,是因为他们要拿钱,不想去弄清楚。

  而10天内保退的规定,我们也清楚,这个时间不算长,但主要是我们对送拍的委托人有个承诺,不晚于买受人取走标的后的15天内结账。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我们就给了买受人10天有效期的保退规定。当然这也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如果人家三个月后来退货,我们照收不误,那就得自己垫钱了。

  另外作为拍卖公司也不可能无条件接受退货。“持有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否定性鉴定证书(任何个人或无国家认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不予认可)”的规定并不是难为买受人,让他们没办法退货,而主要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看到我们做得不错了,或者跟我们有矛盾,就跑来举牌,一件本来非常不错、对整场拍卖有重大意义的拍品,他高价拍下了,又拿回来退,故意搅局,那我们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利益就都受到了严重损害。而且各个省都有文物鉴定委员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要做这样的鉴定是完全有可能的。

  说到底,一项拍卖条款的产生必须全面考虑,均衡委托方、买受人和拍卖行三方的利益,不能顾此失彼。有的人觉得这一条款是为了吸引眼球,是炒作手段,那我也不辩解。毕竟我们开了这个头,做了这种尝试,总比买受人将东西拿到手后有疑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要好得多吧。当然,我们也认为,如果越来越多的拍卖公司认可保退条款,那它的标志性、象征性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

  反方

  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书画鉴赏专家刘建业:落实不了的“保退”无异于空头支票

  山东这家拍卖公司规定的这种“保退”条件,太虚无缥缈,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只是一个空头支票。

  你想,10天之内要拿到“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否定性鉴定证书”,这谁做得到呢?首先,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国家和各省市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确实有,可这些委员会是不面向民间提供服务的,他们只对博物馆等国有文物单位的藏品做鉴定。退一步说,即便有这样的鉴定机构,10天之内出具否定性证书,也没有这个可能,专家在鉴定文物尤其是需要出具证书时都是非常认真慎重的。所以,我认为,竞拍人不知道这一情况就可能上当。

  “保退”条款给买受人提供了基本的利益保障,是好事,目前北京有几家拍卖公司也都这样做了,但“保退”不应该是空中楼阁,具体条款必须让买受人能够有处下手。

  我们的规定是:拍卖成交后,买受方付清应付款项后即可将竞拍标的取回,自取走标的日起30天内,可对所获之标的进行复审、鉴定,凡有三位具国家鉴定资质的专家签字证明系赝品的,可将原物退回。本公司按落槌价原额退还(买受人已交之拍卖佣金及其他费用不再退还)。超过30日者,视为已认同此拍品的可靠性,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我们同时规定了:委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承担赝品保退的责任。即自买受方付款取走标的45日内,暂不领取落槌金额,亦不交纳佣金。此期间内如所委托标的确系赝品,则此成交作废。委托方在交纳图录费、保证金后可领回委托标的,本公司支付落槌价的2%作为补偿。

  30天就比10天要宽裕得多,三位具国家鉴定资质的专家签字证明也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像北京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的专家,具有国家鉴定资质,他们的鉴定尽管不能代表博物馆本身,但可以个人的身份去做鉴定并出具证明,而我们也认可他们的鉴定结果。同时,我们规定45天内委托方不能领取落槌金额,就是为了让买受方有个审鉴的机会,如果买受方在30天内证明标的系赝品,我们不必跟委托方商量就会让买受方原物退回、原款奉还。但我们在退回委托方标的时还会支付给他2%的落槌价作为补偿,所以委托方是没有任何实际损失的。而买受人已交的佣金不能退,因为他的风险大大降低了,也要负起该负的责任,拍卖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能不讲经济效益。

  在我看来,拍卖公司要长久地经营下去,而且日益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以可行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行本身的利益,最大程度地降低三方的风险,是必须和必然的。

  专家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王凤海:“保退”有积极意义但需三个条件

  “保退”条款的提出,从长远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要实现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建立在社会的信用体系完善、政府的服务职能提高和企业的高度专业化运作上,而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看,三个条件尚未成熟完备,所以“保退”条款更多是一种倡导而难以落实。

  去年下半年开始,艺术品市场遭遇“寒流”,当下有拍卖公司推出“保退”条款,想必是为了重振拍卖信用,提升人们对拍卖市场的信心,同时也起到吸引眼球的作用,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但由于该“保退”条款中有“取走标的后十天之内可退货”和“持有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否定性鉴定证书”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在我看来,“保退”条款最后的结果是眼球效应更大些。拍卖公司只给买受人10天的时间审鉴标的,时间很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实际上并无一个统一的权威鉴定机构,各省就更没有了。我国还规定了故宫博物院等部门中拥有国家授予的鉴定证书的专家,不得为民间提供代表权威机构的鉴定服务。同时,在艺术品诉讼中,真伪辨别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这一“保退”条款落到实处就变成一纸空文,没有实操的可能性。深究起来,则在于尽管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三十多年了,但我国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完善,政府的服务功能并不到位,拍卖企业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导致了“保退”目前还没有实际可行的基础。

  当然,即便是国际上的大拍卖公司,要实现“保退”承诺也都是有前提的。像最近,上海的蒋女士在佳士得官方网站上以1.75万英镑拍下一对缅甸翡翠玉镯,后送往上海的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得出结论:两只翡翠玉镯均为经过填充处理和染色处理的次货。蒋女士马上和佳士得联系退货,但佳士得表示他们在拍品的说明书上已提到这个拍品未经检测,不对其自然质地作保证;另外,他们认为拍品是公开的,竞买人可以申请对拍品进行鉴定后再购买,但蒋女士是拍完之后再鉴定的,因此,他们对此事只能表示遗憾。可见,国际上大拍卖公司的“保退”也是有条件的,“零风险”竞拍艺术品是不存在的。

  著名收藏家郭庆祥:“保退”实际上就是一个陷阱

  在我看来,“保退”条款看上去好像是为买家负责,实际上就是一个陷阱。

  拍卖公司推出“保退”条款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吸引竞买人的眼球,让一些竞买人感觉拍卖行很有诚信,能给自己带来安全感。但实际上,真正懂得拍卖行业的水有多浑、鉴定行业有多乱的买受人和委托人都不可能欢迎这样的所谓“保退”,因为这只能让买受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复杂化。

  今天,鉴定机构很多,所谓的鉴定家更多,但真正有鉴定水平又有良心有道德的专家极少。委托人想拿到钱,买受方想退回钱,为了利益谁能保证他们各自找到的“权威”专家会说真话?而且谁又能认定专家的真假?这几年的3·15打假活动,打掉了多少国家级的专家和权威机构?前段时期的金缕玉衣骗贷案让人们记忆犹新,包括北京故宫专家在内的所谓国家级鉴定权威都能隔着玻璃胡说八道,叫群众怎么相信“权威机构”?

  数年前拍卖行曾拍出吴冠中的一件油画作品《池塘》,当时吴先生还在世,他亲自鉴定这件作品为伪作。买家把拍卖行告上法庭,但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所以当遇上真假纠纷时,画家本人的鉴定都不作数。拍卖行设定了“保退”的条件,已经说明了当双方遇到纠纷时,将是个无止境的消耗战。

  而且拍卖行规定“取走后十日内(含10日)可退回标的”,我认为给予买受人这么短的鉴定时间,本身就是一个圈套,没有任何诚意。

  在我看来,“保退”是陷阱和麻烦,保真是谎言和骗人,用喜好和玩的心态来收藏才是“零风险”,用盲目投资和投机的心态来收藏就会带来百分之百的风险。记者江粤军

责任编辑:陈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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