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水画艺术网讯 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近日,市法制办、市物价局联合发布《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并于8月 1日正式施行。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要求,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房地产、土地、构筑物等不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个性特征综合考虑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方便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基准日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认定。设备、车船、大型机械等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综合成新率使用更新重置成本法并结合市场比较法进行认定。
对形态已经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涉税财物,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比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财物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认定;一般文物、邮票、书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者专家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认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认定主要采用收益法。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自 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方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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